但《宋刑統》卻規定得很清楚,土地權屬變更和付錢沒有關系,只要官府土地備案變更,特殊情況以契約簽訂日為準。
而這道題說得請很清楚,因為是無主荒地,那么官府應該還沒有相應的地契,這就屬于特殊情況,就應該以雙方簽訂契約為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依據。
而縣令的判決卻是契約本身簽訂無效。
這應該和官府土地備案變更沒有關系,而是縣令認為王生開墾無主荒地十畝,不能成為自己的土地,所以不能轉讓。
但《宋刑統》中有明確規定,開墾荒地十年,即可視為己有。
說明縣令還是沒有吃透《宋刑統》。
第一道題就可以回答了,縣令的判決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他范寧是縣令,又該怎么判決呢?
范寧沉思片刻,便提筆在草稿紙上一條條寫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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