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模式,為國內的互聯網行業的創新性發展提供了極大的社會性保障和發展動力。
歐美是另外一套模式,是初期嚴管,后期鼓勵。就是在某一種創新出現的時候,會舉辦各種議會和聽證會,組織許多行業的專家、學者、精英們展開討論,評估這種創新是否可行。
如果不行,就馬上禁止;如果行,就大力推動,發展得越好就越受鼓勵,越受社會的認可和贊揚。
這就導致硅谷的互聯網企業的商業模式創新受到了極大的制衡,就算很多公司提出了一個很好的點子,也不能馬上去做,需要讓有關部門評估。
可這個評估過程是面向社會的,是公開的,競爭對手也就知道了。
等評估完成,被允許通過了,競爭對手也就立刻啟動了類似的項目展開競爭,跑步進入去搶市場搶賽道的機會就不存在了。
因為這種體制的因素,導致各大公司對商業模式的創新都缺乏動力。
雙方的這種體系性的差距,放在一般的領域還看不出來什么,可是金融領域不一樣,這是高杠桿的行業。
稍微一點風吹草動,就可能導致整個行業塌方。
在硅谷想成立一家p2p的互聯網借貸、融資公司,手續非常繁瑣。
比如兩個德國人跑來硅谷創辦p2p公司,不行,外國人不可靠;比如鞋廠想轉型做p2p公司,不行,這一看就不靠譜;比如兩個普通人去創辦p2p公司,不行,兩個普通人也敢創業?別扯了,一看就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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