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9人丁絲絹
“此事源自嘉靖十四年,南直隸徽州府歙縣人程鵬、王相發現歙縣單獨給稅“人丁絲絹”,共計銀6146兩,而徽州府下其余五縣不用給。
他們發現其中不妥之處,并多次將這個情況上報給徽州府,甚至越級上報應天巡撫和應天巡按。因巡撫和巡按很快調離,而具體負責官吏是其余五縣人,此事一直拖延,直到二人去世,此事就不了了之。
隆慶三年,隸屬于徽州府境內新安衛的軍戶帥嘉謨查到“人丁絲絹”讓歙縣單獨承擔,并通過徽州府志里記載驗證了自己的想法,便繼程鵬、王相之后繼續呈文,詳細地寫明了自己的查考過程,提交給了當時的應天巡按御史劉世會、應天巡撫海瑞等人。”
所謂的“人丁絲絹”,就是按照戶籍人口征收絲絹,以實物繳納,所征本色絲供應官營織造,折色絹匹運送中央,以備支俸及賞賜。
明朝的絲絹稅中,主要分為夏稅絲絹、農桑絲絹和人丁絲絹。
明代北方地區的絲絹稅,保留向戶籍與人丁收稅的做法,稱為“人丁絲絹”,南方地區的絲絹稅,按照田畝數收稅,屬于田賦科目,稱為“夏稅絲絹”。
這其實也是明初征稅靈活的地方,北方人多,雜稅多按戶籍和認定分攤,而南方田地較多,所以直接攤在田畝之上。
所以會如此,也是因為江南在明初連年戰爭后人口銳減,而北方相對戰事較少,人口減少有限。
所以,張居正口中的人丁絲絹其實應該是夏稅絲絹,不過意思差不多,魏廣德也不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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