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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間,明貨幣流通制度轉為鈔銀錢并行,并在立法上始終未改變以寶鈔為主要貨幣的規定,還在本階段初期的正統、景泰年間,出現過''''''''以鈔法不通,復申錢禁''''''''的波折。

        但鈔法崩壞是無法扭轉的趨向,寶鈔雖至明亡仍不斷發行,但僅成保存祖制的形式而已,鈔銀錢并行的貨幣流通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已失去實際意義,以銀為主。

        銀錢并行的貨幣結構格局已經出現,自弘治朝起,朝廷還不斷詔令規定明錢、歷代舊錢比價及對白銀的折價,并不時調整。

        此時雖然朝廷還是嚴禁私鑄銅錢,但是民間因為銅錢缺乏,還是有人開始偷偷私鑄。

        嘉靖三十三年,世宗采納御史何廷鈺之言,''''''''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令''''''''錢法宜從民便''''''''。

        嘉靖皇帝采納了這個建議,或許也是認為堵不如疏的緣故。

        不過這個口子一開,民間私錢泛濫就再也無法遏制。

        畢竟,此前是違法私鑄,而現在已經變成了''''''''奉旨開行'''''''',而且,此時民間私鑄小錢為了獲得更加的暴利,所鑄小錢就更加粗制濫造。

        實際上只要細心就會發現,朝廷規定的明錢是七十文折一錢銀子,而對于私錢,則是六十文折一分銀子。

        換句話說,就是明錢兌私錢是一比8.6,一錢銀子等于十分銀子,十六錢銀子等于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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