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明會典》記載:“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官考察。”
考滿制度規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時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職,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于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黃寶率先提出京官六年或九年進行一次考察。
對此,弘治皇帝并未引起重視,自然也沒有因此就下旨。
弘治十四年七月,吏部復議南京吏部尚書林瀚等人,重提京察周期過長,地方官員三年入京一次進行朝覲考察。
內外武職官員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選,只有兩京五品以下官員的考察十年才進行一次,間隔時間太久。
明孝宗對此也表示認同,但但依舊沒有下旨改變京察制度。
一直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給事中許天賜以災變上奏,再次請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災變請求調整國策,其實在明朝中期就已經開始,也成為改變國策的一個機會。
或迫于朝中大臣的反復提議,弘治十七年六月,明孝宗終于下旨:“令兩京吏部各會同都察院并各衙門堂官從公考察,今后每六年一次,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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