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考滿周期過長,對貪婪不律的官員,不能及時進行罷黜,中間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官員進行考察,來保證官僚隊伍的純凈,京察制度便逐漸建立起來。
京察是對全體京官德行和能力進行的考察,旌別賢否,懲黜不法官吏,整頓官場風氣。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明代首創的京察制度亦是如此。
洪武六年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對京官三十個月進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這就是京官考滿制度的雛形。
洪武九年十二月,規定每歲一考,九年為滿。
洪武十四年十月,又對京官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周期進行了規定,五品以下京官由其所在衙門堂官對其填寫考語。
考核結果或是稱職之語,或是平常之語,或是為不稱職之語,三年為一周期,九年通考黜陟。
四品以上官員的任滿黜陟,由皇帝直接決定。
明初定制,“京官考察,即行黜陟于考滿之時”,洪武時期以考滿形式對京官進行考核,此時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說。
在經歷過一段對京官無定期考察之后,至天順八年才又下旨規定,對京官十年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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