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這個時候,官府已經逐漸退出食鹽的分配,只是按照戶數要求供鹽數量并且抽稅,而食鹽則開始由牙行和商鋪進行出售。
這樣就有力的隱瞞下人口激增和供鹽數量增加的秘密,為鹽商在其中大賺特賺奠定了基礎。
雖然解決了下游問題,可上有鹽場還卡著,有需求但是沒有供應也不行,特別是明朝官府對鹽價管控非常嚴厲,各地鹽價每歲都要作為政績往上報告,朝廷要知道各地鹽價到底是多少。
所以,鹽商很機敏的控制這市面上鹽價,但是卻大量出售私鹽。
不過明朝官府一直對私鹽打擊力度很大,《大明律》規定:“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情節嚴重者可判死刑。
對于終端的買賣,《大明律》也有明確規定:“沮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并入官。”
也就是零售階段,買主和賣主都要受到處罰。
不過私鹽畢竟數量不多,灶戶產量有限,在保證鹽場的生產任務以后,能剩下的已經不多。
于是,從官方鹽場增大供應就成了滿足市場需求最重要的一環。
余鹽,每當官府要處理時,必然會吸引天南地北八方鹽商爭搶這塊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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