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我自己,以及其他受害人,向法庭控告梁棟國以下罪名。
一,違背婦女意志,對其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并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且多次利用迷藥,對個婦女進行強奸。
二,因其的惡劣行徑,致使被害人重傷、精神失常,自殺。
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本人所述以上兩點情形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請審判長代表法律,代表公正,對犯罪人梁棟國,進行宣判,我代表自己以及其他受害人請求審判長給予犯罪人梁棟國最高刑罰,死刑。”
死刑,這是宋佳人和其他受害者的一致要求。
按照梁棟國的惡劣行徑,判死刑的確不重,但現在法律弘揚人性,已經極少做出死刑審判了。
另外還要考慮到梁棟國已經不能人道這一點,所以審判團經過商議之后,最后還是宣判梁棟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不得上訴。
這個審判結果也在受害者能夠接受的范圍內,加上不能人道了,也算是罪有應得,受到了該受的懲罰。
原本宋佳人捅傷了梁棟國,導致他落下殘疾,也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界限,屬于防衛過當,按照法律來判,也是要判處至少三年有期徒刑的。
可這件事宋佳人也是多次受害者,加上社會輿論一邊倒向宋佳人,法律不外乎人情,審判團擇輕處罰,免除了有期徒刑處罰,只罰了宋佳人賠償梁棟國相應的人身和精神損失費。
不過這筆損失費宋佳人給與不給,審判團就不會過問了。梁棟國可以自己去要,但他肯定不敢,因此這筆損失費,最終也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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