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意義上的登聞鼓制度專屬最高司法長官即皇帝,因此登聞鼓制度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被稱為“直訴“制度。
唐朝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最為完善的一個時期,登聞鼓制度也在唐代進入了長足的發展階段。
在李二繼位后,雖然中華大地經過了武德年間的休養生息,但長年累月的反隋戰爭導致各地沉積了大量弊政及舊案。
為了根除弊政現象,李二設立了登聞鼓制度。
雖然早期的登聞鼓制度在短期內起到了一定效果,處理掉了一些前朝遺留的弊政舊案。
但是該制度主要還是服務于政治,意圖強化宮中與府中、皇權與政權乃至百姓的聯系,只能算是游離在司法體系之外的直接訴訟形式。
訴訟制度的意義上,登聞鼓制度是一項啟動最高司法審級的制度,也就是所謂的越級訴訟。
其核心在于正常司法體制下,當事人無法通過正常的司法渠道來解決自己的訴訟情況時,給當事人提供一個與最高司法裁判者或者相關法官一個溝通的機會。
使得當事人可以面呈最高司法裁判者,向其陳述自己的冤情,以期“訴訟“可以公正解決。
在唐一朝,承天門外的登聞鼓,非有巨大冤情,不得敲響。
而一旦敲響,皇帝必須親自接待鳴鼓之人,會同三司主官傾聽當事人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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