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米夢樓對她沒有實施家庭冷暴力,只是因為工作忙碌,經常沒有陪伴她而已。
二,米夢樓沒有行為不檢,所謂姓侵只是一場誤會,對方已經撤銷起訴。有撤訴書和道歉信為證。
三,關于公司股份的分配,女兒的確比兒子偏多,那是歷史遺留問題,有婚前財產公證書為證。
米夢樓認為夫妻之間彼此沒有信任,性格不合,同意離婚。
法官問他們是否愿意庭外和解。
米夢樓拒絕,只求法院公證宣判。
經過庭辯等一系列程序,最后法院宣布他們離婚成立。
財產的分配方案是:
根據婚前財產公證,米氏集團股份與杏春無關,其他財產夫妻對半分。
離婚的結果,除了幾套房子,幾輛車子,杏春一分錢現金也沒有分到!
因為米夢樓個人賬戶并沒有多少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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