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兩個人下午又去了于剛服刑的檳城市第二監獄。
在檔案室整整翻了三個小時的檔案,才找到十年前于剛犯事的那本卷宗。
十年前,于剛用硫酸制一名叫何麗麗的女子,右臉大面積毀容。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于剛當年只有22周歲,因為是初犯,并且是主動自首,認錯態度良好,所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我們兩個人又走訪,詢問了當年看守于剛的工作人員,總算是把十年前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調查個清清楚楚。
快要到下班兒的時間,我們兩個人才最后趕回了巡捕局。
“回來啦!”
看見我們二人回來,女公安人員連忙上去跟張赫熠套近乎。“查到什么線索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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