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收集到的證據來論,干警們將其事故定為意外事故,車主負全責。
送王金寶去縣里的車,在半途中與救護車相遇,再把病人轉送至救護車,一路送到縣醫院,先急救,再檢查。
派出所的所長請醫院抽了傷者的血送去檢驗傷者是否吸毒。
經過各項拍片、ct檢查,結果顯示傷者的雙腿自膝蓋以上約三寸至大腿根以下約二寸的區域因外部原因造成粉碎性骨折,非常嚴重,大部分骨塊無法粘合,血管與肌肉軟組織不同程度的遭重創而損壞、壞死,已經無法重建。
醫院所給的診斷結果只有一個——情況危機,傷者唯有手術截肢保命。
王舉無法接受孫子被截肢的事實,堅決不肯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請醫生另外想辦法保孫子的腿。
病人家屬不接受截肢,醫院愛莫能助,讓他立即將傷員帶走去其他醫院,縣醫院不愿留著病人,以免拖久了病人感染以致有生命危險,從而被家屬把責任推諉給醫院。
王舉沒錢,怕孫子出了醫院再沒醫院接收,打滾撒潑不肯出院。
醫院氣壞了,準備報警,王舉怕進了局子,自己孫子被醫院掃地出門而發生危險,立即又變了臉,低三下四的央求醫院救自己孫子。
醫院給出的選擇就兩,一是截肢,二是出院去其他醫院。
自己家沒錢送孫子去更好的醫院,有可能連截肢的手術費都不夠,如果讓醫院知道他沒錢,可能連截肢手術也不給做,王舉沒辦法,只好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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