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收入的所屬權(quán),依然歸所得一方。婚姻解除后,另一方將無權(quán)繼續(xù)支配。
好生澀難懂,什么意思呢?
“這個第三條能不能解釋下?”
“就是說,你賺的錢或物,在婚姻期間我可以一起使用。一但離婚,所屬權(quán)還是你的,我將再沒有權(quán)力使用。”
林沫似懂非懂:“我的錢或物?等等,這話應(yīng)該倒過來說。就是說你的錢或物,比如這間別墅,婚姻期間我可以使用,如果我們離婚,它就依然歸你,我無權(quán)再使用。至于我是否有資格擁有?”
“如果離婚,你沒有資格擁有。”譚侃侃直接說明。
看似有點問題,但林沫一時也想不通問題是在哪里,索性就繼續(xù)向下看。
第四條:婚姻雙方,在婚姻存在期間的所有繼承所得、贈予所得,均歸被繼承人與被贈予一方。另一方無所屬權(quán)。
林沫這一次沒有動腦筋去思考,先全部看完再說。
第五條:婚姻存在期間,一方的債務(wù),另一方不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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