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一直沒有在利率上劃定高利貸紅線。
84年,在一份《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69條規定:
“有息借貸,其利率可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
這就相當于從法律上承認了高利貸的合法性。
至于高利貸的貸款利率最高能到多少,文件里沒有說明。
潛臺詞大概就是說,只要借方自愿,能承受得起,多高的利息都是可以的。
就這樣,首先因為社會有大量的資金需求,早就了民間借貸的興起。
其次,大概從政策層面默許了高利貸的存在。
于是在整個八十年代,成了高利貸最為猖獗的時代。
大倉要去告大算盤子,并沒打算告他放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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