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3提前行動
鹽政是國家管理食鹽生產、運輸、銷售及征稅的行政制度,周朝設“鹽人“專職鹽務管理。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首創“官山海“政策,確立食鹽官營制度。
漢武帝推行鹽鐵專賣,強化中央集權。
唐代寶應元年劉晏改革鹽法,實施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
宋元時期專賣制度持續強化,鹽稅成為國家財政重要來源。
明朝初期沿用元代鹽政體系,在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大產鹽區設立都轉鹽運使司,下設分司、鹽課司、鹽場及批驗所等機構。
戶部則以山東清吏司為主,負責對全國鹽稅稽查與核銷。
所以,戶部十三清吏司雖然有對應的省分,但各清吏司其實也兼著其他職責,比如鹽稅核查、官員俸祿的發放等。
明初鹽政,循元舊制,洪武年間,為抵御外患,籌備邊儲,仿宋折中之制而行“開中法”。
其法為由戶部出榜召商,令其輸糧于邊塞或其它缺糧地方,政府收糧機關登記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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