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時期,為了簡化稅制,沿用了唐朝的“兩稅法”,將田賦分夏、秋兩季征收,主要是針對不同的作物收獲時間。
夏季征收麥子,秋季征收米。
此外,朱元璋還采取了其他措施來管理國家財政,如用“石”作為國家財政的計算單位,并規定田賦直接供應軍士家庭,不再發放軍餉。
然而,明朝的賦稅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例如,郭桓案中提到的貪污問題,官員們私吞賦稅,巧立名目征收額外費用,導致國家財政遭受巨大損失。
此外,明朝后期還出現了田賦加派的情況,加重了農民的負擔,最終導致了農民起義和社會動蕩。
所以,清丈田畝更多是為農民減賦,特別是自耕農,如果稅制不變的話,朝廷不會增加收入。
這也是朝廷自上而下其實都不愿意做這事兒的原因,因為損害的其實就是他們這個階級的利益。
而朝廷,除了增加支出,什么也得不到。
不過,一旦實行一條鞭法以后,再想巧立名目征收額外稅費就會變得困難起來。
“清丈之事非同小可,叔大兄,你考慮好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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