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上反對,是因為制錢會嚴重影響官府的收益。
要知道,大明朝廷的財政,各級地方政府都是自收自支,并不是朝廷統籌撥付。
這就導致,地方上除了每年要上繳朝廷的賦稅外,還要加征雜稅,以此維持官府的運作。
除了上品級官員的俸祿外,其他官府人員的薪水都是雜稅的開支項目。
一年收支匯總后,若是出現赤字我,往往就會在來年加收雜稅填補窟窿,若是有結余,則是巧立名目落到官員小荷包里。
這,就是大明的財政制度。
最初這樣設計,在官員都恪盡職守、廉潔奉公的工作態度下,是可以最大限度減少百姓的負擔的。
官府按照每年的大致開支設計雜稅,分攤到田畝或者人頭上。
地方遇到有大項目需要操作,則官府會召集士紳、鄉老,大家一起募捐的方式籌集資金,進入如鋪路修橋這樣的善事。
而若是遇到水利工程等項目,官府則使用徭役進行,資金也是以籌集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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