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殺人掠貨這樣的嚴重案子除外。
中國古代的王朝,一直都是小政府主義,一個地方官不僅要管理好地方,還要操心民生等,自然力有不逮,根本不可能事事親力親為,自然希望治下少點案子。
要是治下百姓為點雞毛蒜皮的事兒就要來衙門告狀,那官府就什么也不用做了。
對于民間的糾紛,一般都是里甲和族長之類的非政府編制的人來處理,只有真正的比較大的事情才來官府報案。
那怎么阻止小民為一點小事兒就騷擾官府,殺威棒就應運而生。
不怕挨打,那肯定就是大事了,否則事兒不大,當事人也不敢跑來告狀。
要知道,這打板子可不是小事兒,其中門道很多。
有些人挨了棒子,上點藥,第二天就可以活蹦亂跳。
而有些吃了棒子,不說臥床不起,需要長時間休養,甚至丟掉性命也是可能的。
今日的案子大不大,自然是大的,可這規矩已經千百年了,也是不能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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