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四,用炮烙割剝等非刑剜人目、炙人面、煇人耳。
罪五,縱伶豎瀆亂宮中。
罪六,創立離宮,私造符璽。
罪七,寵信私人,僣用侯、伯、金吾等官名,賜蟒衣玉帶。
罪八,凌辱府縣等官,蔑視天子之命吏。
罪九,詭請金印刊刻妖書,與徽王通謀不軌,及奉詔追奪匿不肯獻。
到最后,才如洪朝選般,把遼王朱憲在知道朝廷派出欽差大臣核查其不法事后,居然在遼王府中豎起“訟冤之纛”四個大字大纛對抗的事件說出。
不過張居正可不會像洪朝選那樣輕拿輕放,而是重點寫出此行為在湖廣官場引發激烈動蕩,地方官員因此認為遼王有謀反之心,直接派兵圍了遼王府,等待欽差到來進行調查。
謀反之心。
前面的幾條罪名都是寫遼王對先帝不敬,之后罪名則是顯示出遼王在封地對百姓,對自家宗室成員的殘暴,后面的罪名則是暗示遼王似有不臣之心,到最后終于豎起大纛,讓湖廣官員認為其要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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