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專設了御史和給事中,這些官員品級較低,卻擁有監督和彈劾高官的權力,而且喜歡事事都發表自己的看法,而且基本都是反對意見,只知道揭短不知道建言。
第二條振紀綱的目的,不僅是希望朝廷恢復原本的律法,更是對嘉靖皇帝當政四十多年時間里,賞罰不明,憑他的喜好,將大臣們升官或下獄這種行為進行的批判。
有罪無罪,全在皇帝一念之間,有司形同虛設。
之后的重詔令,就是要求各衙門接到了命令,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如果完成不了,就要局面說明理由,并拿出解決方案。
對各種命令要登記造冊,完成后勾銷。
沒有完成的,要追究責任,根據官員完成任務的效率來考評優劣。
張居正的辦法就是斬斷各部之間相互推諉扯皮,接到了命令就必須給出嚴格的說法,然后按照你的說法監督你執行,誰也不許消極應對。
換種說法,就是通過標準的文件格式來明確責任,量化任務,既便于督促,也便于考核。
第四條的核名實,國家真正需要的是那些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人,靠名氣判斷人才的方法,會造成那些踏實做事的人得不到晉升,相反那些夸夸其談的我,往往能升官。
長此以往,大家都不愿意做事,辦事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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