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誰才是弱勢的一方?這不好說吧?”
德山弱弱地說道:“我們……我們也沒有非要逼迫大澤建設破產,只是我們也有日照權吧?”
“沒錯,你們雖然在建筑法上是合法的,但侵犯小區居民日照權的事實也是母庸置疑的!”
終于輪到妃英理來陳述己方觀點了,某種意義上,也算是將法庭搬到了民眾面前。
“大正15年1926年,三重縣富士市濱海的結核病醫院,由于緊鄰的工地建筑噪音、日光遮蔽,造成兩名病人精神過度緊張,最終病情惡化去世。
法院判令侵權建筑方拆除建筑并支付賠償金,這是日本首次在司法實務中確認“日照權”概念,日照權保護理論由此產生。
日照權不僅僅是財產權利,從人的健康權和人格權等人身權角度來看,亦具有不可輕忽的重要性。”
妃英理侃侃而談,吐字清晰,鏗鏘有力,又不像研介那樣趕著投胎一般,很是沉穩。
“昭和四十年代,經濟高速成長,企業和人口向大都市集中,興起建設公寓的浪潮。
由于城市建設用地日益零碎,在法定建蔽率和容積率允許范圍內,所有建筑商都傾向于頂格建設,把附近居民日照權壓榨到最緊張的程度!
長久以來的日照侵害,恰恰都出于合法建筑物,即便建筑沒有違法,居民也永遠處于弱勢地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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